7-2 海巡法規
1
海洋污染防治
探討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中,針對船舶與陸上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及廢棄物管理規範。
2
海岸巡防職權
闡述海岸巡防機關在海域執法、犯罪偵查、器械使用及邊境安全檢查上的權限與規範。
3
走私與越界問題
解析海關緝私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規,處理非法貨物與人員之查緝與處置。
4
海域劃分與國際法
說明我國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的法律性質,並介紹國際法原則如緊追權的行使。
依據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等相關規定,請說明管轄海域及海巡人員得依職權實施檢查之要件、程序及其差異性。(114年海巡法規3等)
前言
海巡人員在管轄海域執法的法源依據主要來自《國家安全法》與《海岸巡防法》,兩法賦予不同執法權限與程序要求,本文將分析管轄海域定義及執法檢查要件、程序與差異。
管轄海域定義與範圍
  1. 國家安全法下的管轄範圍
  • 依《國家安全法》第2條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管轄區域包括:
  • 臺灣地區之領海、領空、限制水域及其相連之公海及專屬經濟海域
  • 限制、禁止水域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 強調安全管制與國防考量
  1. 海岸巡防法下的管轄範圍
  • 依《海岸巡防法》第3條規定,海域範圍包括:
  • 中華民國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及其上空
  • 其他依法令及條約、協定規定由中華民國管轄之海域
  • 採更廣泛的海洋權益定義
  1. 各海域法律定位
  • 內水與領海:完全主權區域,所有法律均適用
  • 鄰接區:可執行海關、財政、移民及衛生法令管制
  • 專屬經濟海域:經濟主權權利區域,特定法律適用
  • 大陸礁層:探勘與開發自然資源的專屬權利區域
國家安全法下的檢查要件與程序
  1. 檢查要件
  • 依《國家安全法》第4條規定,執行檢查需符合下列要件:
  • 在管轄區域內,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 針對特定對象:人員、物品、運輸工具
  • 目的在防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 國防部、內政部或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
  1. 檢查程序
  • 應由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執行
  • 需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表明身分
  • 以必要範圍為限,不得逾越比例原則
  • 實施檢查需告知受檢查人檢查目的
  • 若發現違法情事,依法處理
  1. 特殊規定
  •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對軍事處所周邊一定範圍內人員、物品、運輸工具,得協請軍事機關配合檢查
  • 對進出軍事管制區及管制區之檢查,依軍事管制區管制辦法辦理
  • 強調國防安全考量
海岸巡防法下的檢查要件與程序
  1. 檢查要件
  • 依《海岸巡防法》第5條規定,海巡人員得依職權執行檢查之情形:
  • 為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管制、船舶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
  • 為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執行巡邏及查究違法事項
  • 為維護海洋環境保護及資源保育
  • 其他依法執行事項
  1. 檢查程序
  • 應表明身分及所屬機關名稱
  • 應告知進行檢查的目的
  • 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與貨物得依職權實施檢查
  • 檢查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執行任務,得使用武器、器械;使用時應遵守比例原則
  1. 海上登臨檢查特別程序
  • 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登臨檢查作業規定》實施
  • 登臨前應告知船舶,表明身分及檢查目的
  • 檢查應先查驗船舶證照及船員證件
  • 有合理懷疑時,得進一步檢查船舶、貨艙、貨物
  • 全程應注重安全,尊重人權,並避免不必要干擾
兩法規定下檢查權之差異性
  • 法律目的與依據不同
  • 國家安全法
  • 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主要目的
  • 強調國防安全與防止顛覆破壞行為
  • 屬於國家安全特別法律
  • 檢查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 海岸巡防法
  • 以海域執法與海洋權益維護為主要目的
  • 涵蓋走私查緝、入出境管理、環境保護等多元目的
  • 屬於海域執法專業法律
  • 檢查基於海巡人員職權執行特定任務
  • 執行主體與權限範圍不同
  • 國家安全法
  • 執行主體包括國防部、內政部或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 海巡機關僅為執行機關之一
  • 檢查權限較為集中於國家安全領域
  • 強調特殊狀況下的檢查權
  • 海岸巡防法
  • 執行主體明確為海岸巡防機關人員
  • 海巡機關為主要執行機關,擁有較廣泛的職權
  • 檢查權限涵蓋海域執法全面性任務
  • 強調日常例行性執法檢查權
  • 檢查啟動條件與程序不同
  • 國家安全法
  • 需有特定的事實依據,啟動條件較高
  • 多為針對性的特定目標檢查
  • 通常需主管機關事前認定必要性
  • 實施檢查程序較為嚴格
  • 海岸巡防法
  • 基於法定職權即可主動執行,啟動條件較低
  • 可進行常態性與例行性檢查
  • 海巡人員可依職權判斷實施
  • 有專門的海上登臨檢查作業規定
  • 適用情境與執法重點不同
  • 國家安全法
  • 適用於特殊安全情境,如戰時、緊急狀態、恐怖活動等
  • 重點在防止間諜、破壞、滲透等危害國安行為
  • 涉及國家高度安全利益的情況
  • 檢查內容可能更為深入且涉及軍事安全
  • 海岸巡防法
  • 適用於日常海域執法,如走私查緝、非法捕魚等
  • 重點在維護海域秩序、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
  • 處理一般海上違法行為
  • 檢查內容側重船舶安全、貨物合法性與人員身分查核
  • 救濟途徑與限制不同
  • 國家安全法
  • 因國家安全因素,救濟管道可能較為限縮
  • 部分檢查可能涉及機密資訊,限制訴訟審查範圍
  • 安全考量可能優先於程序保障
  • 海岸巡防法
  • 一般行政救濟管道完全適用
  • 受檢查人可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出救濟
  • 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較為完備
小結
海巡人員在管轄海域執法檢查的權限,同時源自《國家安全法》與《海岸巡防法》,前者強調事實認定與國家安全考量,後者著重職權行使與海域秩序維護;兩法在執行主體、啟動條件、適用情境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海巡人員執法時應清楚區分兩種法源依據,依情境選擇適當法律基礎,確保執法正當性。
澎湖七美南方11.5浬海域有一古代沉船遺址,經文化部認定為水下文化資產,並將該沉船周邊0.5浬海域劃設為文化資產保護區,海巡艇於該海域巡邏時,發現1艘大陸漁船(船員10人、總噸位300噸)正從事拖網捕魚,勒令該船停止作業後,登檢發現該船使用滾輪式網具,漁獲量約250公斤,並有疑似古船殘骸碎片。押返海巡隊調查,並經文化部專家學者鑑驗,確認該殘骸碎片屬水下文化資產,且該沉船遺址亦遭受破壞。請說明本案大陸船舶之違反法規及後續人船處置。(114年海巡法規3等)
本案涉及大陸漁船在我國水域違法捕撈並破壞水下文化資產,牽涉兩岸關係、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及漁業資源管理等多重法律議題,以下分析其違法情形與處置方式。
大陸船舶違反法規分析
  •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32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領海。
  • 第80條:違反第32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至1000萬罰鍰,情節重大得沒入。
  • 違反《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13條:禁止未經許可在保護區內錨泊、拖曳漁網或其他破壞行為。
  • 第21條:違反第13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至100萬罰鍰。
  • 第22條:未經許可進行探勘、採掘或發掘,處新臺幣30萬至500萬罰鍰。
  • 違反《漁業法》
  • 第65條:違反漁業管理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萬罰鍰。
  • 第65條之2:非本國籍漁船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作業,處新臺幣600萬至3000萬罰鍰,並得沒入漁獲物、漁具及漁船。
  • 違反《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 第9條:中華民國政府得對進入領海之外國船舶或大陸船舶採取必要措施。
  • 違反《海域管制條例》
  • 第4條:海域管制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 第8條:違反管制規定,海岸巡防機關得予扣留或引導至指定處所。
後續人船處置概覽
本案後續處置將分為刑事、行政、船員及船舶四個面向進行,並考量後續修復與預防措施。
刑事處置
  • 涉嫌刑事犯罪調查
  • 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9條,盜取、竊占或故意損毀沉船遺址或文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至1000萬罰金。
  • 海巡隊偵查隊製作案件移送書,移送管轄地檢署偵辦。
  • 製作證人或被告訊問筆錄,詳細記錄違法過程。
  • 如有證據顯示故意破壞,對船長及相關責任人提出刑事追訴。
  • 扣押證物處理
  • 將疑似古船殘骸碎片作為證物,進行封存並保全證據。
  • 拍照記錄、編號並製作扣押筆錄。
  • 會同文化部專家確認殘骸性質與鑑定證明。
  • 勘驗現場
  • 協調文化部組織水下考古專業團隊勘查沉船遺址受損情況。
  • 記錄、拍攝破壞程度與範圍,製作現場勘查報告作為訴訟證據。
行政處置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罰
  • 依第80條,處船舶掌權人或所有人新臺幣100萬至1000萬罰鍰。
  • 海巡署依職權裁處罰鍰。
  • 情節重大者,得沒入該船舶。
  • 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處罰
  • 依第21條,處新臺幣10萬至100萬罰鍰。
  • 如經認定違反第15條未經許可採掘或發掘,依第22條處新臺幣30萬至500萬罰鍰。
  • 依《漁業法》處罰
  • 依第65條之2,處新臺幣600萬至3000萬罰鍰。
  • 由漁業署依職權裁處罰鍰。
  • 沒入漁獲物、漁具及漁船。
船員處置
  • 人身處置
  • 對10名船員進行身分查核與訊問,釐清各自責任與行為。
  • 確認是否另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情事。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限期離境。
  • 後續遣返
  • 依《海峽兩岸違法漁船及船員處理作業要點》處理。
  • 通報海峽交流基金會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移送移民署進行收容與遣返。
  • 如船隻沒入,則安排船員遣返方式並通報對岸相關單位接收。
  • 人道待遇
  • 確保船員在收容期間獲得適當照顧,提供必要的醫療協助與生活物資。
  • 尊重其基本人權,禁止不當對待,並允許與家屬適當聯繫。
船舶處置
  • 沒入程序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或《漁業法》第65條之2,情節重大者得沒入船舶。
  • 由主管機關製作沒入處分書,並告知行政救濟途徑。
  • 完成沒入程序後,船舶所有權移轉至國家。
  • 船舶處理
  • 沒入後,可依《扣押沒收物變賣程序》處理,考慮拍賣、轉為公務使用或銷毀。
  • 若不沒入,則在罰鍰繳納後發還,並驅離出境。
  • 船上設備與漁具依法處置。
  • 漁獲與漁具處置
  • 依《漁業法》第65條之2沒入漁獲物與漁具。
  • 漁獲物可依規定進行拍賣或銷毀;漁具(特別是滾輪式網具)依法沒入處理。
  • 製作沒入物品清單與處理紀錄。
後續修復與預防
  • 水下文化資產修復
  • 協調文化部進行沉船遺址的損害評估,制定修復計畫與保護措施。
  • 可向違法者求償修復費用,並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要求賠償。
  • 加強巡護措施
  • 增加該水域巡邏頻率與密度,設置明顯警告標誌與通知。
  • 建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監控機制,與文化部合作建立長期保護計畫。
  • 國際與兩岸協調
  • 通過兩岸漁業協議機制,通報對岸相關單位,要求加強宣導防止類似事件。
  • 考慮在國際場合提出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議題,強化國際合作機制。
相關特殊法律考量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的特殊性
  • 文化資產的不可回復性
  • 水下文化資產一旦破壞,難以恢復原狀,具有極高的歷史、考古與文化價值。
  • 處罰應考量文化資產不可替代的特性。
  •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目的
  • 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促進文化多樣性及國際合作交流。
  • 本案涉及法律保護核心價值。
兩岸關係的特殊考量
  • 兩岸漁業糾紛背景
  • 需考慮《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相關案件可透過兩岸漁業糾紛調處機制處理。
  • 需維持兩岸關係穩定與漁業秩序。
  • 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 兩岸關係條例作為特別法優先適用。
  • 處理程序需符合兩岸特殊關係的法律規範。
  • 考慮國際法與兩岸法律架構的協調。
大陸漁船在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從事拖網捕魚並破壞古船遺址,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漁業法》等多項法規;後續處置包括刑事調查、行政罰鍰、船舶沒入考量、船員遣返及文化資產修復等多方面,執法機關應依法秉公處理,既維護國家主權與文化資產,又確保程序正義與人道處置。
試依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申論船舶對海洋污染之防治措施規範內容為何?
船舶排放污染物之管制
船舶不得排放油污、有害液體物質、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至海洋中,並須配備適當的污染防治設備。
船舶設備與結構要求
船舶必須具備防止油污染的設備,如油水分離器、廢油儲存櫃等。油輪須採用雙殼設計,以減少污染風險。
船舶污染應變計畫
船舶必須備有污染應變計畫,規定污染事故的應變程序、通報機制及清除方法,船員須接受相關訓練。
船舶廢棄物管理
船舶廢棄物須依法分類、儲存,在靠港時交由合法設施處理,不得隨意排放,並須保存處理紀錄。
試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說明處理海上廢棄物污染之防治方法規範。
廢棄物分類管理
依法規定海上廢棄物須按一般、有害及特殊廢棄物等類別進行分類管理,各類別有不同處理規範。
廢棄物處理設施
船舶、海洋設施及港口須設置適當的廢棄物收集、儲存及處理設施,防止海洋污染。
廢棄物處理紀錄
船舶及海洋設施必須保存廢棄物處理紀錄,包括種類、數量及處理方式等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
緊急應變機制
建立海上廢棄物污染的緊急應變機制,包括通報系統、應變程序及清除方法,迅速處理污染事件。
監測與稽查
主管機關應建立監測系統,定期稽查各單位遵守情況,防止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
試申述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對防止陸上污染源污染之區域及措施之規範如何?試依區域及措施分述之。
1
管制區域:海洋特別保護區
依法指定的特殊海洋生態系統或具有特殊景觀、生態或文化價值的海域,實施嚴格的污染防治措施。
2
管制區域:海洋保護區及港口水域
為保護海洋生態系統而劃設的區域,限制污染活動;港口水域包括商港、漁港等,實施特定的污染防治管理。
3
管制區域:海岸地區
鄰近海洋的陸地區域,包括河口、濕地等,防止陸源污染物流入海洋。
4
防治措施:排放標準與許可證管理
針對不同污染源訂定排放標準,控制污染物;要求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陸上設施取得排放許可證。
5
防治措施:監測系統與污染防治設施
建立陸源污染監測網絡;要求設置適當的污染防治設施,如廢水處理廠、廢棄物處理設施等。
6
防治措施:緊急應變機制
建立陸源污染事故的緊急應變機制,包括通報系統、應變程序及清除方法。
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訂有海巡機關執行事項四款;惟除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條明訂海巡機關「依法辦理取締、蒐證、移送事項」外,其餘執行事項均未見明文規定,試就對現況之瞭解申論之,並就行政機關未來可努力之方向論述之。
1
現況分析
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執行海上安全維護、犯罪防制、海域巡防、海上救援及環境保護等事項,但除海洋污染防治法外,其他法規未明確規定海巡機關執法權限,造成權責不清問題。
2
執法困境
缺乏明確法律授權,海巡機關執行任務時常需援引其他法規或依賴跨部會合作,增加執法複雜性。在海上救援、資源保護等領域,權責劃分不清導致執法效率降低。
3
未來努力方向
1. 法規整合:明確規定海巡機關各領域執法權限,建立完整法律依據
2. 跨部會協調:建立與相關部會合作機制,明確分工避免權責重疊
3. 提升專業:強化海巡人員專業訓練,提升執法能力
4. 國際合作:加強與國際組織及鄰國合作,共同應對海洋議題
中華民國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者,得行使之職權有何異同?
1
領海內可行使之職權
海關或相關機關人員在領海內擁有全面執法權,包括:實施檢查、扣留調查、強制驅離、逮捕移送及沒收沒入。此執法權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適用於所有違反我國法令的行為。
2
專屬經濟海域內可行使之職權
在專屬經濟海域內,執法權較為有限,主要針對違反我國主權權利或管轄權的行為,如自然資源探勘、海洋科學研究及環境保護等特定領域。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僅能對明確違反相關權利的對象採取有條件的檢查、扣留或驅離。
3
兩者之異同
相同點:執法主體、目的和基本程序均相同,皆為維護國家利益及法令實施。
不同點:執法範圍、強度及法律依據各異。領海內執法權力全面且強制性高;專屬經濟海域內執法權力有限且針對性強,僅適用於特定權利範疇。
試解釋比較「沒收」、「沒入」有何差異?並請敘述我國現行「海關緝私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令中,違反那些情況行為之船舶會遭致「沒入」或「沒收」?
1
沒收與沒入之差異
沒收是刑事處分,由法院依刑法裁定;沒入是行政處分,由行政機關依行政法規裁處。沒收適用於犯罪工具、產物或所得;沒入適用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物品。沒收需經刑事訴訟程序;沒入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對沒收不服可提起刑事上訴;對沒入不服則提起行政救濟。
2
海關緝私條例
1. 船舶走私物品進出口而無法處罰船舶所有人時,得沒入該船舶
2. 船舶未經許可擅自裝卸貨物於非通商口岸,得沒入該船舶
3. 船舶以私運貨物為常業者,得沒入該船舶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 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得沒入該船舶
2. 船舶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得沒入該船舶
3. 船舶從事未經許可的兩岸直接通航,得沒入該船舶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 船舶運輸毒品者,應予沒收
2. 船舶所有人明知該船舶供運輸毒品而不阻止者,應予沒收
3. 無法確認船舶所有人時,仍得沒收該船舶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得沒入船舶之情形有幾?並請分別敘述其沒入之要件。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共有五種情形得沒入船舶:
1
走私物品進出口
依第36條規定,船舶所有人、管領人或代理人,明知該船舶走私物品進出口而不阻止者,得沒入該船舶。
2
擅自裝卸貨物
依第37條規定,船舶未經許可,擅自裝卸貨物於非通商口岸者,得沒入該船舶。
3
以私運貨物為常業
依第38條規定,船舶以私運貨物進出口為常業者,得沒入該船舶。
4
抗拒查緝
依第39條規定,船舶抗拒查緝或拒絕停駛受檢者,得沒入該船舶。
5
無法處罰船舶所有人時
依第36條第2項規定,船舶用以私運貨物進出口,而無法處罰船舶所有人時,得沒入該船舶。
海巡機關四級機關(構)與國安法檢查權限
1
中央行政機關四級機關(構)
海巡機關中,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外,屬於中央行政機關之四級機關(構)還包括:北部分署、中部分署、南部分署、東部分署、金馬澎分署、偵防分署及教育訓練測考中心。
2
國家安全法規定檢查權(一)
依國家安全法第4條規定,海巡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下列檢查:要求出示證件或查驗物件、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及物品實施檢查。
3
國家安全法規定檢查權(二)
海巡機關得對航行境內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實施檢查,並可對特定區域之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實施檢查。
4
實施檢查應注意事項
檢查應於必要範圍內實施,不得逾越維護國家安全之必要程度,並應尊重受檢查人之人格與自由,檢查程序應遵守比例原則。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對航行海域內之運輸工具得行使何種職權?其發動要件分別為何?
1
攔停檢查權
依海岸巡防法第7條規定,海巡人員對航行海域內之運輸工具,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得攔停並實施檢查。「正當理由」包括接獲檢舉、情資顯示運輸工具可能涉及違法行為或行為異常等情形。
2
搜索扣押權
依海岸巡防法第8條規定,海巡人員執行檢查,發現有犯罪嫌疑時,得依法搜索及扣押。原則上需有搜索票,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依法實施緊急搜索。
3
4
查驗身分權
依海岸巡防法第7條規定,海巡人員對航行海域內運輸工具上之人,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得查驗其身分。需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
5
強制驅離權
依海岸巡防法第9條規定,對於拒絕或規避檢查之運輸工具,海巡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檢查或驅離。發動要件為運輸工具拒絕或規避依法實施的檢查。
6
使用器械權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特定情形,如對方持有器械抗拒或脫逃、有傷害之虞,或為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等,得使用器械。須符合比例原則。
中國大陸抽砂船越界違法作業,海巡署執法依據與作為
1
適用法規
1.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範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自然資源的探勘與開發權利。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處置。
3. 《海岸巡防法》:授權海巡機關執行海域巡防及資源保護任務。
2
禁止、限制水域執法作為
1. 攔截檢查:依《海岸巡防法》第7條,得攔停檢查違法作業的抽砂船。
2. 蒐證取締:進行拍照、錄影、採樣等蒐證。
3. 扣押船舶:依《兩岸人民關係關係條例》第32條,得扣留或沒入違法進入限制水域的大陸船舶。
4. 驅離出境或移送法辦:依情節輕重作適當處置。
3
距岸2海里水域裁罰依據
距岸2海里屬領海範圍,依據:
1.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處船長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2. 同條例第80條:情節重大者,得沒入該船舶。
3. 《專經區法》第18條:未經許可開發自然資源,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得使用刀、槍或砲等之時機為何?試逐一論述之。該條例又規定基於事實需要,應如何使用?
1
使用刀、槍或砲之時機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海巡人員得使用刀、槍或砲等器械之時機包括:
  1. 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別無他法時。
  1. 依法執行職務,遭受抗拒或脫逃時。
  1.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1. 對船舶命其停止航行,經告警無效或有逃逸之虞時。
  1. 對船舶有事實足認其有走私、非法入出國等犯罪行為,經命停止航行,蓄意抗拒時。
  1. 為防止重大事故發生,非使用器械不足以制止時。
2
基於事實需要之使用方式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海巡人員使用器械應遵守:
  1. 使用器械前,應事先警告。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1. 使用器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1. 使用器械後,應依情況適時停止使用。
  1. 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1. 使用槍械時,應注意避免擊中要害部位。
  1. 使用器械時,應注意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試依據相關海洋法令規範,說明海域位置區域、基線類型與管制處理措施
1
海域區域位置順序
從陸地向海洋方向依序為:
  • 內水:位於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完全屬於國家主權管轄範圍。
  • 領海:從基線量起12海里的水域,國家擁有完全主權。
  • 鄰接區:從基線量起24海里(領海外側12海里)的水域,國家可行使必要管制。
  • 專屬經濟海域(EEZ):從基線量起200海里的水域,國家對此區域內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
  • 大陸架:從基線量起,延伸至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或至少200海里。
2
基線類型
  • 正常基線:沿海國官方承認的沿岸低潮線。適用於海岸線較為平直的情況。
  • 直線基線:由沿海國選定的適當點連接而成的直線。適用於海岸線深度曲折的情況。
  • 混合基線:同時使用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的組合。
3
管制處理措施及法規依據
主要法規:《海岸巡防法》、《領海及鄰接區法》、《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關緝私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管制措施:攔停檢查、驅離出境、扣留調查、沒收沒入、強制驅離、緊追權行使
大陸船舶進入臺灣灘海域盜採砂石日益猖獗,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強力執法將人船帶回澎湖偵辦,經法院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簡稱本法)作成有罪判決。
1
何謂專屬經濟海域?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條規定,專屬經濟海域是指自領海基線量起至其外側二百海里間之海域。在此區域內,沿海國享有特定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但不同於領海的完全主權。此概念源自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目的是平衡沿海國對海洋資源的利益與維護海洋自由。
2
國家對於專屬經濟海域得行使那些權力?
依據本法第4條規定,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得行使下列權力:
  • 探勘、開發、養護與管理海床上下及其底土和上覆水域內天然資源之主權權利
  • 人工島嶼、設施及結構之建造、使用與管理之管轄權
  • 海洋科學研究與海洋環境保護之管轄權
  • 其他依國際法規定之權利
3
盜採砂石違反何種規定?本法適用於外國船舶與大陸船舶嗎?
盜採砂石違反本法第18條規定,即未經許可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探勘或開發自然資源的行為。本法適用於所有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活動的船舶,無論其國籍為何。對於大陸船舶,除適用本法外,還需同時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
海巡人員於我鄰接區內查獲我國籍油輪與大陸地區漁船正進行非法駁油行為,造成海面留有大片污油油膜情況,於蒐證後,試問:(一)該行為是否構成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9條第1款之非法駁油罪?(15分)(二)對大陸地區漁船應如何處置?(10分)
1
構成要件分析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處罰「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未經核准之油品或化學物質處理海洋油污,致嚴重污染海洋環境」之行為。
2
是否構成該罪之評估
須確認:1.是否使用未經核准之油品或化學物質;2.是否達到嚴重污染程度;3.因果關係是否成立。若僅是油污洩漏,可能構成第27條禁止船舶排放油污水之違法行為。
3
大陸漁船處置依據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及第80條規定,處船長罰鍰,情節重大者沒入船舶。
2.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3條及第56條規定,處罰鍰並命令清除污染。
4
具體處置步驟
1.扣留船舶及人員調查;2.蒐集污染證據;3.依法處以罰鍰;4.要求清除污染;5.情節重大者沒入船舶;6.完成處置後驅離出境或移送司法機關。
試分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設置「禁止、限制水域」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所設置「領海及鄰接區」,兩者之範圍與法律性質各如何?
以下為兩種海域管制區之主要差異: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禁止、限制水域」
範圍:由行政院依國家安全需要劃定公告,主要包括金門、馬祖等外島周邊特定水域、重要軍事設施附近水域及特定敏感區域水域。
法律性質:專為規範兩岸關係而設之特別法,基於國家安全考量,具行政管制性,範圍可依安全需要彈性調整。
2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領海及鄰接區」
範圍:領海為自基線起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鄰接區為自基線起向外延伸24海里(即領海外側12海里)的水域。
法律性質:基於國際海洋法規範,領海屬國家領土延伸,享有完全主權;鄰接區內可行使必要管制,防止或懲處違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之行為。
3
兩者比較
範圍差異:劃定標準不同,「禁止、限制水域」基於國安需要;「領海及鄰接區」基於國際法規範。兩者範圍可能部分重疊。
法律性質差異:法源不同(兩岸特殊關係法規 vs. 國際海洋法);適用對象不同(大陸船舶 vs. 所有外國船舶);執法重點不同(防範兩岸非法往來 vs. 維護國家主權及管轄權)。
為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維護國家海洋權益與人船安全,以及符合實際運作之需要,立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修正海岸巡防法,同年6月21日由總統公布施行。請問所謂的「海岸巡防機關」包括那些單位?海岸巡防法所做的修法在執法上的適用內容有那些?
海岸巡防機關組成
依修正後的海岸巡防法第3條規定,「海岸巡防機關」包括: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構),如艦隊分署、各地區分署、偵防分署及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等。
執法權限調整
修法後明確規定海巡機關執行海域與海岸巡防、海上救援、海洋環境保護及執法事項,並賦予海巡人員司法警察權,強化執法效能。
海域安全維護
強化對海域安全的維護職權,包括檢查船舶、驅離的權限,以及對海域及海岸實施管制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及海域秩序。
跨機關合作機制
建立與國防部、警政署、海關等國內機關,以及與國際組織及外國執法機關的合作機制,強化海洋事務的整體治理。
5
海上救援與環保
強化海上救援及海洋環境保護職權,包括建立海難救助體系、海洋污染防治及海洋資源保護等執法權限,提升整體效能。
我國與鄰近國家間各自主張的專屬經濟海域發生重疊情形時,為維護我國在該海域的權利,乃具體採取各項措施,以昭顯政府捍衛海權之決心。
請依海岸巡防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規定,論析我國海岸巡防及相關機關在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巡護中所應扮演的角色:
執行海域巡防任務
依海岸巡防法第4條規定,海巡機關負責執行海域巡防及犯罪防制。在重疊區域應加強巡邏,維護漁民作業安全,防止外國船舶非法侵入我國海域進行漁撈。
執行漁業資源保護
依專屬經濟海域法第4條規定,我國享有對海域資源之主權權利。海巡機關應協助執行漁業資源保護措施,防止非法漁撈活動。
提供外交談判支持
海巡機關的巡護活動不僅是執法行為,也是支持外交談判的重要手段。通過實際執法活動,彰顯我國對該海域的主權主張。
4
保護漁民權益
海巡機關應主動保護在專屬經濟海域作業的我國漁民,防止他國執法船舶的騷擾或扣押,當漁民遭遇干擾時及時處理。
蒐證與情資收集
巡護過程中,應積極蒐集外國船舶在我國主張海域內活動的證據,為我國主張權利提供證據支持,作為外交交涉依據。
請論述海岸巡防法規範中之「警察補充性原則」。
警察補充性原則的定義
「警察補充性原則」指海巡機關僅在特定條件下才能介入非屬海域及海岸管轄範圍內的事項,以補充一般警察機關的不足。
法律依據
海岸巡防法第5條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的職權,第7項「其他依法令賦予之職權」為警察補充性原則的法律基礎。
管轄範圍的限制
海岸巡防法第2條規定海巡機關的管轄範圍為「海域」及「海岸」,原則上不得越區執法。
例外介入的條件
海巡人員在情況急迫且必要時,得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即報告該管檢察官。
實務應用
實務上適用情況:1.海域或海岸犯罪延伸至內陸;2.內陸犯罪與海域犯罪有關聯;3.緊急情況下,警察機關無法及時處理的案件。
國際法之海上警察權:緊追權(right of hot pursuit)行使之法源與要件
緊追權是國家在海域執法的重要權利,我國法律對此有明確規範
1
我國國內法就緊追權行使之具體規定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範外國船舶通過領海時應遵守我國法令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7條明定我國得在專屬經濟海域行使緊追權
  • 海岸巡防法:第7條及第9條賦予海巡人員對違法船舶檢查及強制執法之權力
  • 海關緝私條例:第8條允許海關命令船舶停駛,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
2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所定緊追時使用刀、槍、砲之時機
  • 第4條第4款:命船舶停止航行,經告警無效或有逃逸之虞時
  • 第4條第5款:船舶有走私、非法入出國等犯罪行為,經命停止航行,蓄意抗拒時
  • 第4條第2款:執行職務遭受抗拒或脫逃時
  • 第4條第1款:為避免生命、身體等遭受危害,別無他法時
  • 第4條第6款:為防止重大事故發生,非使用器械不足以制止時
3
器械使用注意事項
  • 使用前應事先警告
  • 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 使用後應依情況適時停止使用
  • 使用後應立即報告長官並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
  • 使用槍械時,應先行警告射擊,避免擊中要害部位
海巡人員於我國領海範圍內查獲國籍漁船私運貨物乙批,試問就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其犯行可能適用之法令為何?又上揭二法差異比較為何?請申論之。
海關緝私條例適用情形
海關緝私條例主要規範:
  • 第36條:船舶所有人明知走私而不阻止,得處罰鍰並沒入船舶
  • 第37條:未經許可於非通商口岸裝卸貨物,得處罰鍰
  • 第39條之1至2:私運貨物進口且規避檢查或私運應稅貨物,處貨價2-3倍罰鍰
懲治走私條例適用情形
懲治走私條例主要規定:
  • 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逾公告數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3條:運輸、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4條:以私運管制物品為常業,處3-10年有期徒刑
兩法差異比較
  • 性質差異:海關緝私條例為行政法規,懲治走私條例屬刑事特別法
  • 適用對象:緝私條例適用一般違反海關法規行為,走私條例針對走私管制物品
  • 處罰方式:緝私條例處以罰鍰、沒入;走私條例處以有期徒刑、罰金
  • 程序差異:緝私條例由海關裁處,走私條例由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搜索權應如何行使,我國海岸巡防法如何規定?
法律依據
海岸巡防法第8條規定海巡人員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得檢查船舶、水上運輸工具之文書、人員及物品。發現有犯罪嫌疑時,得依法搜索及扣押。
搜索票原則
原則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被告姓名、搜索處所、物件、範圍及時間等事項。
緊急搜索例外
依海岸巡防法第5條第2項,情況急迫且必要時,得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及蒐集證據,並即報告該管檢察官。
搜索程序
應出示搜索票;注意受搜索人名譽;須有受搜索人或家屬等在場;原則上在日間執行;完畢後製作搜索筆錄。
搜索範圍
包括船舶及水上運輸工具、人員身上及物品、犯罪相關處所。範圍應限於搜索票所載,但發現應扣押物品時,得一併扣押。
海關緝私條例第8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其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試以該條文規定回答以下問題:【題組】⑴於法定手段之採取上,其輕重程度應考量那一個行政法基本原則,並請闡述該原則之內涵。(10分)【題組】⑵請以比例原則之各項子原則,試說明海關在何種情形下得對船舶射擊之?(15分)
比例原則的內涵
法定手段的採取應考量「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有明文規定,包含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
適當性原則
海關所採取的射擊手段必須能達成緝私目的。射擊應針對船舶非關鍵部位,如船尾或船舷,目的在使船舶停止逃逸,而非造成沉沒或人員傷亡。
必要性原則
海關應先嘗試較溫和手段:以無線電或擴音器命令停駛、示警射擊、追蹤跟監或攔截包圍。僅在這些手段均無效且船舶明確抗拒時,才能考慮直接射擊。
狹義比例原則
射擊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緝私目的顯失均衡。應考量:走私物品性質及價值(如毒品、武器等危害性物品)、船上人員安全、環境因素(如天氣海況)等。射擊應以制止為目的,非懲罰性質。
某海巡隊為查緝走私香菸,於海上命船舶A停船受檢。但於登臨檢查過程中,發生船舶碰撞之事故,船舶A左舷破損,駕駛台船儀被毀。試以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回答以下問題:【題組】⑴本件應屬損害賠償的問題或損失補償的問題?(15分)【題組】⑵倘若船舶碰撞之發生,係因船舶A駕駛不當所造成,船舶A能否求償?(5分)【題組】⑶船舶A向該海巡隊求償後,對於海巡隊的決定不服,應如何尋求法律救濟?(5分)
本件應屬損害賠償的問題或損失補償的問題?
視具體情況而定:
  • 損害賠償問題:若海巡隊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過失的違法行為導致船舶A受損,屬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範的範疇。
  • 損失補償問題:若海巡隊行為完全合法,但因公益需要犧牲船舶A權益導致受損,屬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的範疇。
  • 關鍵在於判斷海巡隊行為是否有違法性:若有操作不當或過失,屬損害賠償;若完全依法執行但因客觀因素不可避免地碰撞,則可能屬損失補償。
倘若船舶碰撞之發生,係因船舶A駕駛不當所造成,船舶A能否求償?
若碰撞係因船舶A駕駛不當所造成,則原則上不能向海巡隊求償:
  •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損害非由海巡隊違法行為所致,不符國家賠償要件。
  • 從損失補償角度,損害為船舶A自身過失導致,不屬公益需要而特別犧牲的情形,不符損失補償要件。
船舶A向該海巡隊求償後,對於海巡隊的決定不服,應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法律救濟途徑取決於求償性質:
  • 若屬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對決定不服或逾期不為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或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若屬損失補償:應向執行機關請求補償。對決定不服,可提起訴願(30日內)及行政訴訟(2個月內)。
某外籍貨輪於我宜蘭外海約50海浬處,不慎撞翻我蘇澳籍漁船乙艘,船員乙名落海遇難,該貨輪明知肇事,竟未停俥,並加速逃逸,試問此時我中華民國海岸巡防機關應依何種法律採取何種作為?
緊急救援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海巡機關應立即派遣救援艦艇前往事故海域,搜尋落海船員,並救助其他船員。
蒐證調查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5條,海巡人員得對海域內之船舶實施檢查,並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包括碰撞位置、時間等資料。
3
行使緊追權
依據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7條,事故發生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50海浬處),海巡機關可依國際法上的緊追權原則,對逃逸的外籍貨輪進行緊追。
國際合作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海巡機關應通過外交管道,通知肇事船舶的船旗國,並請求協助調查及處理,同時尋求鄰近國家協助攔截。
司法程序
依據刑法第2條及第185條之3(肇事逃逸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等規定進行偵辦。若無法攔截,則透過外交途徑要求船旗國處理。
海巡艦於彭佳嶼北方外海3浬處發現1艘大陸籍漁船及1艘香港籍漁船使用延繩釣進行作業中,施放2艘小艇分別執行登檢,經檢查獲知大陸籍漁船總噸位200,香港籍漁船總噸位400,漁獲量均為300公斤,經查該2艘漁船均為第1次進行越界捕魚,請依現行越界捕魚相關法規中,申論該大陸漁船應如何處置?香港漁船應如何處置?
法律依據
兩艘漁船均在我國領海內(3浬處,領海範圍為12浬內)違法捕魚,依法可處以罰鍰並沒入漁獲物及漁具。
2
大陸籍漁船處置
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處船長新臺幣30萬至1,000萬元罰鍰。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200萬至1,000萬元罰鍰。可依第65條之1沒入漁獲物(300公斤)及漁具。
依《兩岸條例》第18條之1可扣留該漁船及船員或驅離出境。第一次違規,若無情節重大情形,可能不會沒入船舶。
香港籍漁船處置
適用《漁業法》第65條,處新臺幣200萬至1,000萬元罰鍰。依第65條之1可沒入漁獲物(300公斤)及漁具。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8條,因違反無害通過原則,可依法驅離。香港漁船在國際法上被視為外國漁船,而非大陸漁船,適用外國漁船的規定。
執行程序
對兩艘漁船均應:1.登臨蒐證;2.依法處以罰鍰;3.沒入漁獲物及漁具;4.驅離出境或押返港口處理;5.通知相關單位處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執行擴大海上威力掃蕩勤務之漁船處置
宜蘭艦發現日本籍漁船甲於彭佳嶼北方外海10浬處使用刺網作業;新北艦發現日本籍漁船乙於彭佳嶼北方外海20浬處使用延繩釣作業。
1
日本籍漁船甲(10浬處)
位於我國領海範圍內(12浬內)
  • 《漁業法》第65條: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 《漁業法》第65條之1:沒入該漁船的漁獲物及漁具(刺網)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8條:違反無害通過原則,可依法驅離
2
處置步驟
  1. 登臨檢查,蒐集證據
  1. 處以罰鍰
  1. 沒入漁獲物及漁具
  1. 驅離出境或押返港口
  1. 通知日本駐臺機構
3
日本籍漁船乙(20浬處)
已超出領海但在專屬經濟海域內(200浬內)
  • 《漁業法》第65條: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 《漁業法》第65條之1:沒入該漁船的漁獲物及漁具(延繩釣)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4、6條:我國有權管理該海域內的漁業資源
4
處置步驟
與領海內相同,但執法權限主要針對漁業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而非全面的主權行使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對人留置及對物之查扣規定如何?查處大陸人民非法越界捕魚之行政處分與行政執行法規定有何差異?分述之。
1
對人留置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18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入境、逾期停留、從事非法活動、有犯罪行為或危害國安之虞者,得強制出境
  • 第18條第2項: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
  • 第18條之1: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得扣留船舶、人員及貨物
行政執行法:
  • 第37條:對人管束限於救護生命危險、預防自殺、防止暴行或保障公共安全
  • 第38條:管束時間不得逾24小時
2
對物查扣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18條之1:得扣留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的大陸船舶
  • 第80條:情節重大者,得沒入該船舶
  • 第32條:處船長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執行法:
  • 第36條:行政機關為避免急迫危險,得為即時強制
  • 第38條:扣留物應於目的達成後返還
  • 第39條:須於24小時內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
3
查處大陸人民非法越界捕魚之行政處分與行政執行法規定差異
  • 法律依據不同:前者依特別法,後者為一般性法律
  • 處分目的不同:前者制裁違法及維護主權,後者阻止危害發生
  • 處分內容不同:前者可處罰鍰、沒入船舶;後者僅為暫時性管束或扣留
  • 救濟程序不同:前者可提訴願及行政訴訟;後者由行政法院裁定
請回答下列問題:【題組】(一)領海「無害通過」的意涵為何?請詳述之。(8分)【題組】(二)在那些情形下,得暫停外國船舶在我國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10分)
1
領海「無害通過」的意涵
「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是指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情況下,連續不停地穿越領海的航行。
通過的要件:必須連續不停地穿越領海;目的可為橫切領海或進出內水;通過必須連續且迅速,僅因航行需要或緊急情況可停船或錨泊。
無害的要件:不損害沿海國和平與安全;符合國際法規定;不從事威脅、蒐集情報、宣傳、起降飛機、軍事活動、捕魚、污染、研究或干擾通信等活動。
2
得暫停外國船舶無害通過的情形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1條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5條,我國得在下列情形暫停無害通過:
1. 國家安全需要(如武器試驗或軍事演習)
2. 暫停必須非歧視性地適用於所有外國船舶
3. 必須正式公告暫停的範圍、時間及理由
4. 暫停必須是暫時性的,不得無限期實施
5. 只適用於特定海域,不得全面暫停
6. 外國船舶通過不符合無害要件時,可採取必要防止措施
何謂「大陸船舶」?試依據目前相關規定,討論大陸船舶得否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
1
「大陸船舶」的定義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大陸船舶」指:
1. 在大陸地區登記、註冊的船舶
2. 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旗幟的船舶
3. 由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機構所擁有或控制的船舶
4. 其他足以識別為大陸地區的船舶
2
大陸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的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包括: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可逕行驅離或扣留。
2. 同條例第29條:大陸船舶非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
3.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外國船舶得以連續不停且迅速之方式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
3
大陸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的限制
大陸船舶受到以下限制:
1. 禁止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
2. 需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3. 違反規定可能被驅離、扣留,船長可被處罰鍰,情節重大者,船舶可能被沒入
4
大陸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的實務處理
實務處理方式:
1. 一般領海區域:原則上仍需申請許可才能通過
2. 特殊情況:緊急避難、不可抗力或人道救援等情況可能有彈性處理
3. 執法實務:海巡機關通常先行警告要求離開,若不聽從則採取強制措施
5
結論
大陸船舶原則上不得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除非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這與一般外國船舶享有的無害通過權不同,主要基於兩岸特殊關係考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作為特別法,其規定優先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適用。大陸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必須申請許可,否則面臨法律後果。
海巡艦於三貂角東北方35浬處海面發現大量油污,經雷情系統回放鎖定外國籍貨輪。請說明海巡執法相關法令依據(15分)及後續登檢處置作為。(10分)
1
海巡執法相關法令依據
海洋污染防治法:禁止船舶排放油污水於海洋;船舶發生海難造成油污染時,船長應採取措施並通報;違反者處新臺幣30萬至1,500萬元罰鍰。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享有海洋環境保護之管轄權,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法律遵守。
海岸巡防法:海巡機關負責海域巡防及海洋環境保護;海巡人員對有違法之虞的船舶,得命其停止航行並登臨檢查。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情況使用器械,但應基於事實需要,以達成目的為限。
2
後續登檢處置作為
蒐證與通報:對油污現場進行拍照、採集樣本;通報相關單位;確認可疑船舶資訊。
攔截與登檢:命可疑船舶停止航行;派員登船檢查船舶文書、油料紀錄簿;檢查船舶油艙、機艙等處。
取證與調查:詢問船長及船員;比對船上油品與海面油污樣本;檢查船舶設備是否有故障。
處置與移送:確認違法排放油污者,依法處罰鍰;要求清除油污或負擔費用;情節嚴重可扣留船舶;通知船旗國協調後續處理。
某甲向海關申報進口遊戲機500台,但實際進口之貨櫃卻裝有700台。因有知情者檢舉,案經該管海關會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查緝隊、警方於港區貨櫃場開櫃查獲。試附詳細理由說明:【題組】(1)查緝時並未申請搜索票,是否合法?(8分)【題組】(2)查緝時間自下午3時一直持續到夜晚9時,是否合法?(9分)【題組】(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與警方參與查緝之法源依據何在?(8分)
1
查緝時並未申請搜索票,是否合法?
查緝時未申請搜索票在本案中是合法的,理由如下:
1. 海關緝私條例第11條: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貨物藏匿時,得逕行搜查。
2. 行政檢查性質:海關於港區貨櫃場開櫃查驗屬行政檢查,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執行。
3. 關稅法第13條授權:海關有權查驗進口貨物,以查明正確性或確定稅則號別,無須事先申請搜索票。
4. 情況急迫性:若有合理懷疑申報不實且證據可能滅失,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得進行緊急搜索。
2
查緝時間自下午3時一直持續到夜晚9時,是否合法?
查緝時間持續至夜間9時在本案中是合法的,理由如下:
1. 海關緝私條例第12條:海關執行搜查或扣押,不受時間限制。
2. 行政程序法第39條:行政檢查應注意名譽及避免影響正常業務,但未對檢查時間設限。
3.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但書:雖規定搜索應在日間行之,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受限制。
4. 查緝工作連續性:為確保證據完整性,有必要持續至完成,即使延伸至夜間。
5. 港區特殊性:非一般民宅,對隱私權保護要求較低,時間限制適用較寬鬆。
3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與警方參與查緝之法源依據何在?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與警方參與查緝的法源依據如下:
1. 海岸巡防法第4、5條:海巡機關負責查緝走私等犯罪調查,海巡人員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
2. 海關緝私條例第16條:海關執行緝私,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3. 刑事訴訟法第230、231條: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4. 行政程序法第19條:行政機關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5. 警察法第2、9條:警察任務包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依法行使職權。
海洋污染防治法自西元2000年施行迄今,僅於2014年修正第13條及第33條。而近年來海域及海岸發生多起船舶擱淺漏油污染、排放廢油污染等情形造成海洋生態浩劫,國際上也高度重視海洋污染之議題,海洋委員會始於2020年全文修正並公告「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藉以強化海洋污染防治策略及配合國際組織與國際公約之演進。
【題組】(一)請論述海洋委員會於2020年公告之「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中,主要修正內容為何?(15分)
【題組】(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未來該如何因應前開修法內容?策略為何?(10分)
1
強化預防機制
修正草案:增訂海洋環境監測評估機制、強化船舶污染防治設備要求、增訂壓艙水管理規定
海巡署因應:對高風險船舶加強檢查、建立污染風險評估系統、參與海洋環境監測工作
2
完善應變體系
修正草案:建立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強化通報機制、增訂跨部會合作機制
海巡署因應:增購污染應變設備、定期舉行演練、建立快速動員機制、擴大合作網絡
3
提高罰則標準
修正草案:提高行政罰鍰金額、增訂刑事責任、引入連帶責任機制
海巡署因應:增加海上巡邏密度、添購先進偵測設備、強化取證技術
4
擴大法律適用範圍
修正草案:擴大管制污染物種類、擴大適用海域範圍、增訂境外污染源管制
海巡署因應:加強人員培訓、建立專業知識庫、與學術機構合作
5
強化國際合作
修正草案:配合國際公約要求、建立區域合作機制、增訂國際技術交流
海巡署因應:與相關部會建立協調機制、與鄰近國家建立合作關係、參與國際組織活動
海巡人員甲追緝走私漁船船長乙過程中,因乙駕船衝撞警艇外並以手槍攻擊甲,致甲以警槍反擊。經一陣射擊,收拾殘局後發現乙當場死亡,及另一艘在旁正常作業漁船上的船員丙,被流彈射中致成重傷,經送醫三日後亦宣告不治。試問甲、乙、丙得主張的權利如何?
1
海巡人員甲得主張的權利
  • 正當防衛權:依刑法第23條,對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不罰
  • 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權:依刑法第21條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 公務人員保障權:符合法定要件時,機關不得對其求償
  • 法律扶助請求權:可請求機關提供法律協助處理相關訴訟
2
走私漁船船長乙的權利(由其繼承人主張)
  • 國家賠償請求權:若證明甲射擊逾越必要程度,可依國賠法請求賠償
  • 刑事告訴權:可對甲提出過失致死或故意殺人告訴
  •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請求醫療費、殯葬費及扶養費等
然因乙有違法行為且對甲構成威脅,權利主張可能受限
3
無辜船員丙的權利(由其本人或繼承人主張)
  • 國家賠償請求權:作為無辜第三人,可依國賠法請求賠償
  • 刑事告訴權:可對甲提出過失致死告訴
  •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請求醫療費、殯葬費及扶養費等
  • 社會救助請求權及損失補償請求權:可依相關法規請求救助
試申述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海洋棄置物質之分類管制如何規範?
1
禁止棄置物質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23條規定,禁止棄置於海洋之物質包括:高放射性廢棄物、戰爭器械及化學武器、具持久性且有害之有機矽化合物、汞及汞之化合物、鎘及鎘之化合物等。
實例:核電廠產生的高放射性廢棄物,如用過的核燃料棒,絕對禁止棄置於海洋中。
2
特許棄置物質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2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棄置於海洋之物質包括:含有前條所列物質但含量未達標準之物質、廢棄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人造結構物等。
實例:廢棄船舶,經過嚴格審查並去除有害物質後,可獲特許棄置於海洋,作為人工魚礁。
3
一般許可棄置物質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25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棄置於海洋之物質包括:浚渫物、污水處理廠之污泥、魚類廢棄物、天然有機物質、惰性無機地質材料等。
實例:港口航道的浚渫物,在確認不含有害物質的情況下,可經許可後棄置於指定海域。
4
緊急棄置情形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26條規定,為避免人類生命財產遭受立即且嚴重之威脅,且別無他法可資處理時,得將禁止或限制棄置之物質棄置於海洋,但應於棄置後立即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實例:船舶因海難而有沉沒之虞,為保全人命,可緊急將船上危險物品棄置於海洋。
5
棄置監測與管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海洋棄置區域之環境監測計畫,定期監測區域之水質、底質及生態變化,並公告結果。
實例:環保署定期採集海水樣本及海底沉積物,監測重金屬含量、有機物質含量及生物多樣性變化。
海洋委員會艦隊分署所屬海巡隊於我國海域巡邏時,查獲我國漁船自大陸漁船(母船),接駁香菸與農漁畜產品之違法行為,請回答下列問題:【題組】⑴查獲地點為我國領海內,我國籍漁船及大陸漁船分別觸犯何法令及可採取作為如何?(7分)【題組】⑵查獲地點為我國鄰接區,我國籍漁船及大陸漁船分別觸犯何法令及可採取作為如何?(8分)【題組】⑶查獲地點為我國鄰接區外,我國籍漁船及大陸漁船分別觸犯何法令及可採取作為如何?(10分)
1
查獲地點為我國領海內
我國籍漁船觸犯法令:《海關緝私條例》第36、37條、《菸酒管理法》第46、47條、《動植物防疫檢疫法》、《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可採取作為:依《海岸巡防法》登臨檢查並扣押走私物品;逮捕現行犯移送檢察機關;處以罰鍰並沒入走私物品。
大陸漁船觸犯法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可採取作為:處船長罰鍰;情節重大可沒入船舶;扣留船舶及人員或驅離出境。
2
查獲地點為我國鄰接區
我國籍漁船觸犯法令:《海關緝私條例》第36、37條、《菸酒管理法》第46、47條、《動植物防疫檢疫法》、《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可採取作為: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4條行使管轄權;登臨檢查,扣押走私物品;逮捕現行犯移送檢察機關。
大陸漁船觸犯法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若鄰接區被劃為限制水域)、《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
可採取作為: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4條行使管轄權;若為限制水域可處船長罰鍰;驅離出境。
3
查獲地點為我國鄰接區外
我國籍漁船觸犯法令:《海關緝私條例》第36、37條、《菸酒管理法》第46、47條、《動植物防疫檢疫法》、《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漁業法》第65條。
可採取作為:若在專屬經濟海域,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6條採取措施;登臨檢查,扣押走私物品;逮捕現行犯移送偵辦;若在公海上,我國籍船舶視為我國領土,仍有管轄權。
大陸漁船觸犯法令:若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違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4、6條;若在公海上,則不受我國法律管轄。
可採取作為:若在專屬經濟海域內,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法律遵守;若在公海上,原則上無法執法,除非符合緊追權條件;可通報大陸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我國籍漁船船長甲聯繫越南及大陸海南島友人尋求欲來臺打工人士,希望藉機牟利。船長甲從高雄出港到南海作業,趁機先到越南載運越南人民乙,再到海南島載運大陸人民丙,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接獲情資後,海巡艦於高雄外海3浬處,查獲該漁船船長甲載運越南籍人民乙及大陸人民丙,請依現行非法入出國相關法規,分別申論應如何處置甲(10分)、乙(7分)、丙(8分)?
1
船長甲的處置
刑事處罰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國,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使外國人非法入國,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處罰: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得處漁業證照停止或廢止。依《船舶法》,可處船舶證書廢止。
2
越南籍人民乙的處置
調查程序: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調查入境目的及方式。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7條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
行政處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得強制驅逐出國。依第85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執行程序:依法暫時收容。若非人口販運被害人,則強制驅逐出國;若為被害人,則依法提供保護安置。
3
大陸人民丙的處置
調查程序: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調查入境目的及方式。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
行政處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未經許可入境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依第18條之1,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
執行程序:依法暫予收容。若非人口販運被害人,則依法強制出境;若為被害人,則依法提供保護安置。
我國籍漁船(總噸位350)航行於蘇澳港東方10浬海域,因規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海巡艇海巡人員之檢查,請依相關法規論述漁船船長應受何處分?該漁船船長如不服處分,後續應如何提起訴願程序進行救濟?
1
漁船船長應受之處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9條及第11條規定,對於拒絕或規避檢查之船舶,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
依《漁業法》之處分
依據《漁業法》第65條之3規定,漁船未依規定接受檢查者,處漁船船長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併處漁業證照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止或廢止其漁業證照。
3
依《國家安全法》之處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拒絕或逃避檢查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4
訴願管轄
依據《訴願法》第4條規定,訴願應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若處分機關為海巡署艦隊分署,則向海巡署提起;若為海巡署,則向海洋委員會提起;若為漁業署,則向農委會提起。
5
訴願期限與方式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書須載明訴願人資料、原處分機關、請求事項、事實理由、收受處分日期等,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6
後續救濟程序
訴願決定應於受理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最多2個月。不服訴願決定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艘菲律賓籍漁船在臺東蘭嶼東方8浬處,以刺網方式捕魚,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臺東海巡隊海巡艇查獲,請依現行相關漁撈法規,論述應如何處置?
確認違法行為與管轄權
蘭嶼東方8浬處位於我國領海範圍內(12浬內),菲律賓籍漁船未經許可捕魚,違反我國漁業法規。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8條,外國船舶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領海內捕魚違反無害通過原則,我國有完全管轄權。
登臨檢查與蒐證
依《海岸巡防法》第7條,海巡人員有正當理由認為船舶有違法之虞,得命停止航行並登臨檢查。應檢查船舶文書、漁具、漁獲物,記錄基本資料,拍照錄影取證。
依法處罰
依《漁業法》第65條,外國漁船在中華民國領海從事漁業行為,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第65條之1規定,得沒入漁獲物、漁具或其他設備,情節重大者可沒入漁船。
4
扣留或驅離
依《海岸巡防法》第9條,可視情況決定:1. 扣留:將漁船押返港口進行後續處理;2. 驅離:完成罰鍰開立及沒入程序後,命令立即離開我國領海。
外交通報與協調
通知外交部及漁業署,透過外交管道通知菲律賓相關機構。必要時,可透過臺菲漁業協議機制進行協調處理。
後續行政程序
製作案件報告書,確保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若船長不服處分,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將案件資料建檔,納入違規資料庫作為未來執法參考。
海巡艦在彭佳嶼北方18浬查獲本國籍漁船甲載運1000箱私菸,漁船船長坦承該批私菸係在彭佳嶼北方50浬向蒙古籍小貨輪乙接駁,海巡艦復於彭佳嶼北方60浬發現乙貨輪,請說明海巡人員執法依據?(15分)及甲乙兩船違反之法規?(10分)
1
海巡人員對本國籍漁船甲執法依據
《海岸巡防法》第4條:海巡機關負責查緝走私、犯罪調查事項。
《海岸巡防法》第7條: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停止航行,並得登臨檢查。
《中華民國船舶法》第2條:中華民國船舶,無論在何水域航行,依中華民國法律管轄。
2
海巡人員對蒙古籍小貨輪乙執法依據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6條:中華民國得在專屬經濟海域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法律之遵守。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7條:中華民國得在專屬經濟海域行使緊追權。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1條:緊追權允許沿海國在特定條件下追捕違法的外國船舶。
3
本國籍漁船甲違反之法規
《菸酒管理法》第46、47條:未經許可產製、輸入或販賣私菸,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
《菸酒稅法》第20條:私運菸酒逃漏菸酒稅,處以所漏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
《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船舶走私物品進出口,處以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漁業法》第65條之3:漁船從事走私等非法行為,處漁業證照停止或廢止。
4
蒙古籍小貨輪乙違反之法規
《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船舶走私物品進出口,處以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出口,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未經許可在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相關活動,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正積極推動開放海洋,責成相關部會擬定「向海致敬」政策,涵蓋「開放、透明、服務、教育、責任」5大原則,為落實「開放」海洋之政策,如何有效管理仍是重點,請敘述邊境安全檢查之「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如何?以遊艇進出港安全檢查為例,論述因應非洲豬瘟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如何推動「開放」海洋政策?
1
邊境安全檢查之法規規定
國家安全法相關規定:第4條允許警察或海巡機關對入出國境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進行檢查;第5條規定入出國境需申請許可;第6條規定拒絕或逃避檢查者可處罰鍰。
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第4條明定海巡機關執法範圍;第7條授權海巡人員命船舶停止航行並登臨檢查;第8條允許海巡人員依法實施檢查、搜索及扣押。
2
遊艇進出港安全檢查
現行檢查制度:遊艇進出港需向海巡機關申報並接受檢查,內容包括船舶證件、人員身分及載運物品等,目的在防止走私及非法入出國。
因應疫情的特殊檢查:加強健康檢查及禁止肉類製品檢查,要求提供航行史及接觸史,對疫區船舶實施更嚴格檢疫。
3
推動「開放」海洋政策的策略
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線上申報系統、設立單一窗口、推動預先申報機制、建立風險評估機制。
科技輔助,智慧管理:運用非接觸式檢查設備、建立船舶動態監控系統、運用大數據分析、推動電子證照。
4
疫情防控與開放平衡
分級管理,精準防控:依據疫情風險實施分級管理,簡化低風險區域檢疫程序,加強高風險區域檢疫措施,建立快速檢測機制。
資訊透明,便民服務:公開檢查標準及程序,提供多語言服務,設立諮詢專線,定期更新疫情資訊。
5
國際合作與標準接軌
加強國際合作:建立檢疫資訊共享機制,參與國際組織合作計畫,採用國際標準檢疫程序,簽訂互認協議。
長期策略:建立常態化疫情防控機制,培養專業檢疫人員,定期評估檢查措施效果,推動海洋教育。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應由何種人員進行如何處置?試申論之。
1
執法人員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2條規定,應由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及軍警人員進行處置。
2
領海內的處置
在領海內(自基線量起12海里以內水域),執法人員可採取:攔停檢查、搜索扣押、強制驅離、逮捕移送及沒收沒入等處置。根據《海岸巡防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賦予之權限執行。
3
鄰接區內的處置
在鄰接區內(自基線量起24海里以內,不包括領海),執法範圍較為有限:僅得為防止或懲處在領土或領海內違反海關、財政、移民、衛生之法令,行使管轄權,進行檢查及有限執法。
4
處置程序
執法人員應:明確表明身分、說明理由、遵守比例原則、尊重人權、製作紀錄並依檢查結果進行後續處理。執法行為應符合法定程序,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請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題組】(一)有關東、南沙地區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間得以如何協調辦理?(6分)【題組】(二)東、南沙地區如遭受軍事武力威脅時,國防部是否派兵力馳援?(6分)
1
東、南沙地區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宜協調辦理方式
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規定,雙方協調辦理方式包括:
  • 共同訂定東、南沙地區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檢查、管制規定
  • 建立常態性協調機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
  • 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及時交換相關情資
  • 執行聯合檢查任務,明確劃分執法權限
  • 建立緊急情況聯繫管道,確保迅速協調應對突發事件
雙方應相互尊重專業領域,保持密切合作,共同維護東、南沙地區安全與秩序。
2
東、南沙地區遭受軍事武力威脅時國防部是否派兵力馳援
依據同辦法規定,國防部應派兵力馳援,具體規定如下:
  • 辦法明確規定國防部應派兵力馳援,維護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
  • 啟動國防部與海巡署間的應變機制
  • 必要時將指揮權從海巡署轉移至國防部,統一指揮調度
  • 進行聯合作戰,共同應對軍事威脅
  • 提供必要的後勤支援及情資共享
此規定體現國防部作為國家軍事防衛主體的責任,以及雙方在維護國家主權方面的分工合作關係。
海巡機關負責海域與海岸之犯罪偵查,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的司法警察身分在該兩區域之差別為何?如海巡人員在內陸查緝犯罪其限制又為何?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5條規定,海巡人員在不同區域執行犯罪偵查任務時,其司法警察身分與權限有所不同:
1
海域中的司法警察身分
海巡署署長、副署長等為刑訴法第229條司法警察官;總隊長、副總隊長等為第230條司法警察官;其他海巡人員為第231條司法警察。
在海域中可主動偵查各類犯罪,包括走私、非法入出國、海上犯罪等,具有完整的犯罪偵查權限。
2
海岸中的司法警察身分
司法警察身分與海域相同,但執行範圍不同。
主要負責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與海域活動相關的犯罪。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權限相對有限,通常需與警察機關協調合作。
3
海域與海岸司法警察身分的差別
管轄範圍不同:海域指從海岸線向海延伸的水域;海岸指海水與陸地交界之區域。
偵查權限範圍不同:海域中可偵查各類犯罪;海岸地區主要偵查特定犯罪。
與其他執法機關的協調關係不同:海域中為主要執法機關;海岸地區需與警察等密切協調。
4
海巡人員在內陸查緝犯罪的限制
情況急迫要件:必須因情況急迫且認有必要時,才能越區前往內陸地區執行職務。
報告與移交義務:應即報告該管檢察官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案件應移交當地警察機關繼續處理。
犯罪類型限制:只能查緝與其職掌相關的犯罪,如走私、非法入出國等。
試依「海岸巡防法」規定,具體詳述我國海岸巡防任務的海域與海岸之範圍各如何?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2條規定,海巡署負責執行下列海域與海岸範圍的巡防任務:
1
內水
位於領海基線向陸一側的水域,包括港口、海灣、河口等水域,完全屬於國家主權管轄範圍。
2
領海
自基線起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包括臺灣本島及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周圍的領海。
3
鄰接區
自基線起向外延伸24海里(即領海外側12海里)的水域,用於防止或懲處違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規的行為。
4
專屬經濟海域
自基線起向外延伸200海里的水域,國家對此區域的自然資源享有專屬權利。
5
大陸礁層
領海以外,依自然延伸至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國家對此區域的海床和底土資源享有主權權利。
6
海岸範圍
包括臺灣本島海岸、離島海岸,以及海岸線向陸延伸至第一條省道、縣道或足資界定之明顯標識間之區域。
7
特定管制區域
包括海岸管制區、特定海岸管制區(如軍事設施、核電廠周邊)以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我國管轄之海域與海岸區域。
海關緝私條例第六條規定:「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該條「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如何確定?
基線的確定
「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的起算點為基線。我國採用混合基線制,依地形特性選用正常基線(沿岸低潮線)或直線基線(由選定適當點連接而成)。
領海範圍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2條規定,我國領海為自基線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領海屬國家領土延伸,國家對領海享有完全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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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區範圍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4條規定,我國鄰接區為自基線向外延伸24海里(即領海外側12海里)的水域。在鄰接區內,國家可行使必要管制。
海關緝私範圍
《海關緝私條例》第6條所稱「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涵蓋領海和鄰接區的全部範圍,確保海關有權在這一範圍內執行緝私任務。
特殊區域考量
在確定「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時,還需考慮海灣、群島水域、與鄰國相鄰海域等特殊地理情況。對於與鄰國距離不足48海里的海域,應依國際法原則確定各自管轄範圍。
試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申述現行海關緝私之行政處分及救濟程序應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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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行政處分
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至第45條規定對違法者處以罰鍰,如走私物品進出口處貨價1-3倍罰鍰;情節重大者,除罰鍰外亦得沒入貨物或運輸工具。海關作成處分時,應製作處分書,記載處分相對人、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救濟方法等事項。
訴願程序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8條規定,對海關緝私處分不服者,應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期限為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訴願人姓名、請求事項及理由等,並檢附原處分書影本。財政部應於收受訴願書次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
行政訴訟程序
對訴願決定不服者,得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為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理由,並檢附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次日起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特殊救濟程序
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對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等處分,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14日內書面申請復查,應先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海關緝獲私貨,可與關係人協議處理。貨物所有人認為非私貨者,可於收到處分書14日內向原處分海關聲明異議。
執行程序
受處分人應於收到處分書14日內繳納罰鍰,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海關依法受理之擔保,於法定期限內未繳納稅款或罰鍰者,可就擔保品逕行處理或通知保證人限期繳納。依法沒入之貨物或運輸工具由海關處理。
試述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之規定為何?試逐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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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害通過權的基本規定
依據第7條規定,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我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情形下,得以連續不停且迅速之方式無害通過我國領海,須符合「無害」、「連續不停」及「迅速」三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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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令義務
依據第8條規定,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應遵守我國法令及國際法則,包括海關法規、環保法規、航行安全法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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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艇及其他潛航器之規定
依據第9條規定,外國潛水艇及其他潛航器通過我國領海時,應浮出水面,並展示其船籍國旗幟,不得潛航,以確保航行透明度和安全性。
非無害通過之處置
依據第10條規定,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有損害我國利益之行為者,我國得採取必要措施,如警告、驅離、扣留等,以防止非無害之通過。
暫停無害通過之情形
依據第11條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包括武器試驗或軍事演習需要,我國得於領海特定海域暫時停止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但須事先公告經緯度位置及停止期間。
特殊船舶之規定
依據第12條規定,外國核動力船舶及運載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應持有國際法規所規定之文件,並採取特別預防措施。
執法權限
依據第13條規定,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我國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得登臨檢查、扣留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遇有緊急情形時,得逕行逮捕嫌疑犯。
我國籍船長以我國籍漁船載運大陸地區人民偷渡來臺,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分析該船長與船東可能受到那些刑事處罰與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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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的刑事處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若為營利目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皆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船長的行政處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依《漁業法》第65條之3規定,漁業主管機關得處漁業證照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止或廢止其漁業證照。船長可能被吊銷船長執照或其他專業證照。
船東的刑事處罰
若船東明知或教唆船長載運大陸地區人民偷渡來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及《刑法》共同正犯或教唆犯的規定,可能與船長受到相同的刑事處罰。若未參與或不知情,但有疏於管理之責,可能依過失犯罪處罰,但刑度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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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東的行政處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明知而未採取必要防止措施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沒入該船舶。依《漁業法》第65條之3規定,漁業主管機關得處漁業證照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止或廢止其漁業證照。
其他可能的法律後果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人口販運,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漁船可能被沒收,船長與船東可能被列入特定管理名單。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之要件與對象為何?
法律依據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4條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入出境、沿海沿邊、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實施檢查。
實施檢查的要件
1. 必要性要件:有合理懷疑或情報顯示有違法之虞
2. 職權範圍要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進行
3. 地域管轄要件:在法定地域範圍內進行
4. 比例原則要件: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5. 程序正當要件:遵循正當程序
檢查對象:人員
包括入出境人員、沿海沿邊人員、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人員,如船舶船員及乘客、漁民、海上作業人員、沿海活動民眾及可疑非法入出境人員。
檢查對象:物品與運輸工具
物品:行李、包裹、貨物、漁獲及海產品、可疑走私物品及危險物品
運輸工具:各類船舶、水上摩托車、沿海車輛、港口貨運車輛及海域上空飛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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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方式與限制
方式:查驗證件、詢問情況、開啟檢查物品或運輸工具、使用檢查設備
限制:尊重受檢查人的人格與自由、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不得任意擴大檢查範圍、遵守法律程序規定
海巡人員經常在內陸偵破各種刑案,試分析《海岸巡防法》所規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越區前至內陸查緝犯罪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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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海岸巡防法》第5條第2項規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因情況急迫,且認有必要時,得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即報告該管檢察官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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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急迫要件
包括:1. 犯罪正在進行中;2. 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3. 證據可能滅失;4. 犯罪可能對社會安全造成立即危害;5. 從海域或海岸延伸至內陸的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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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要件
包括:1. 犯罪與海巡機關職掌事項有關;2. 當地警察機關無法及時處理;3. 海巡人員掌握特殊情資;4. 犯罪行為跨越海域、海岸與內陸;5. 基於案件整體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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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類型要件
限於:1. 查緝走私如毒品、槍械等;2. 非法入出國如人口販運;3. 其他犯罪調查如海上犯罪延伸至內陸、海洋環境污染、漁業資源保護相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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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通知要件
海巡人員須:1. 即時報告檢察官;2. 通知當地警察機關;3. 詳細說明案件性質與查緝經過;4. 依檢察官指示決定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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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限制要件
包括:1. 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2. 正當程序遵守刑事訴訟法等規定;3. 輔助性質尊重當地警察機關主導地位;4. 時間與地域限制不得任意延長或擴大。
漁民甲駕駛漁船前往大陸地區購買牛肉1500公斤,在返航距臺中港20浬處為海巡機關巡防艇攔獲移送法辦。試依相關規定分析處罰甲行為之實體及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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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處罰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未經許可前往大陸購買牛肉,違反第36條,依第84條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違反第33條,依第34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海關緝私條例》:私運貨物進口,依第36條可處貨價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未經允許擅自裝卸貨物,依第37條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程序處理規定
海巡機關攔檢:依《海岸巡防法》第7條、第8條及第5條,海巡人員有權命船舶停止航行、登臨檢查、搜索及扣押,並行使司法警察職權。
證據保全: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扣押牛肉作為證據,並得予以沒入銷燬。
刑事偵查: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海巡人員應開始調查、蒐集證據,得逮捕現行犯甲,並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官。
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規定,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處分應以書面為之,記載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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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規定
刑事救濟: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檢察官起訴處分得提出答辯,對法院判決不服得上訴。
行政救濟:依《訴願法》第14條,可於行政處分達到後30日內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可提起行政訴訟。
特殊救濟: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及第51條,對核定稅款或認為非私貨者,可於收到處分書14日內申請復查或聲明異議。